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50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5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原告欣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己○○律師
戊○○律師右一人複代理人乙○○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訴訟代理人丁○○
參加人基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關係人)代表人丙○○送達代收人庚○○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基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關係人既係對原告申請登記,並經公告之新型專利,提出異議,而經被告作成(八八)智專(七)0五0一七字第一一五一0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審定異議成立,不給予原告專利權,原告對此審定之行政處分不服,而提出本件行政訴訟,若本案判決結果,認定上開審定應予撤銷,則將立即對關係人之權利造成侵害,本院自得依前開規定,依職權命關係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林文舟法官帥嘉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
書記官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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