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右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八十八年度執聲沒字第二四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具保人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其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三、茲以被告甲○○經判決確定後,經合法傳拘未到,無法執行,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及高雄縣警察局林園分局拘提報告附卷可憑,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水城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文廣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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