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八年度戒毒偵字第四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貳包(驗後淨重二‧三三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縣警察局仁武分局移送之海洛因二包(驗後淨重二‧三三公克)係第一級毒品,係違禁物,爰請宣告沒收等情,經查上開白色粉末二包,經送鑑驗確係屬毒品海洛因,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編號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足稽是故上開扣押之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至其餘經鑑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即無庸併為沒收並銷燬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水城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文廣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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