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號
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居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