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四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參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罪二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劉定安法官吳志豪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秋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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