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瑞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瑞榆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何瑞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經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4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附表編號2經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7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何瑞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空白)│││(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5年7月7日16時許(│105年9月5日某時許(││││原聲請書載為105年7月│原聲請書載為105年9月││││7日,應予補充)│5日,應予補充)││├────────┼───────────┼───────────┼───────────┤│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3588號│105年度毒偵字第437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450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711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23日│105年12月2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450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71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2月19日│106年1月23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081號(│106年度執字第2806號(││││刑期為107年3月28日至│刑期為107年12月28日至││││107年12月27日)│108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