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66號原告 林亞潔
林佳慧 林佳蓁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複代理人 黃懷瑩 律師被告奇侔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雪慧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 律師
彭子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關於原告林佳慧部分、附表四關於原告林佳蓁部分,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三、四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勞工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石勝尹附表三:提撥勞工退休金差額之計算┌───┬─────┬────┬─────┬─────┬─────┬───┬─────────────┐│原告│日期│實際薪資│月提繳工資│被告應提撥│被告已提撥│差額│被告應提撥之勞工退休金差額│├───┼─────┼────┼─────┼─────┼─────┼───┼─────────────┤│林佳慧│104年11月│30,448元│31,800元│1,908元│1,728元│180元│1,014元││├─────┼────┼─────┼─────┼─────┼───┤│││104年12月│31,075元│31,800元│1,908元│1,728元│180元│││├─────┼────┼─────┼─────┼─────┼───┤│││105年1月│35,312元│36,300元│2,178元│1,728元│450元│││├─────┼────┼─────┼─────┼─────┼───┤│││105年2月│36,736元│38,200元│2,292元│1,728元│564元│││├─────┼────┼─────┼─────┼─────┼───┤│││105年3月│28,540元│28,800元│1,728元│1,998元│-270元│││├─────┼────┼─────┼─────┼─────┼───┤│││105年4月│31,508元│31,800元│1,908元│1,998元│-90元││└───┴─────┴────┴─────┴─────┴─────┴───┴─────────────┘
附表四:被告應給付金額及應供擔保金額┌───┬────┬────┬──────┬────────┬──────┐││加班費│資遣費│盤差損失等│被告應給付金額│被告供擔保金│││(A欄)│(B欄)│(C欄)│即A、B、C欄合計│額│├───┼────┼────┼──────┼────────┼──────┤│林佳蓁│0元│0元│20,227元│20,227元│20,2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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