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賠償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00號原告薏蓮坊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黃振隆 被告 吳宗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書記官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