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青桐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訴字第35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青桐自民國壹佰年陸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青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楊青桐坦承恐嚇及妨害性自主等犯行,惟否認販賣及轉讓第三級毒品部分,然被告楊青桐上開所涉罪嫌有起訴書所載相關卷證為憑,足認被告楊青桐本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楊青桐否認販賣及轉讓第三級毒品部分,於將來審判期日恐有詰問證人之必要,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又被告楊青桐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罪嫌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上開羈押原因尚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方式代替,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於民國100年1月13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裁定自100年4月13日起延長羈押
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楊青桐後,認本件事實尚未明確,仍有傳喚證人0000-0000之必要,而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且被告楊青桐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故本院認原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仍然存在,又被告前經本院命其提出新臺幣5萬元保證金後即停止羈押,惟被告迄今仍覓保無著,是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6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黃裕民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