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5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宏裕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宏裕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林宏裕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本院通緝到案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茲以被告無固定工作及住居所,上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鄧晴馨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詩綺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