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鳳調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其原 、 蔡素卿 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調解相對人蔡素卿應就其所
有如聲請狀所示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
銷,回復登記為蔡其原所有,並由聲請人代位辦理。
三、經查:上開聲請人請求調解事項,並未敘明其法律關係所憑
法律依據,本院乃命限期補正,迄今仍未陳明;然依聲請人
聲請狀所述意旨,核其法律關係無非屬確認相對人間買賣關
係不存在之確認之訴,抑或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
、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
質,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
解,揆諸首揭說明,本院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
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