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簡字第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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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532號,109年度毒偵字第640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志祥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累犯:被告於民國10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8年度竹東簡字第7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2月確定,甫於108年11月27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㈡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就所犯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㈡之罪為累犯。又依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被告前經本院以108年度竹
東簡字第7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之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係因犯相同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判
刑確定,卻仍未能戒慎,再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
故意再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㈡同一罪名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已足認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未因此產生
警惕作用,本院經審酌後認加重最低本刑尚無罪刑不相當之
情形,爰就所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㈡之罪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沈郁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周育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532號
109年度毒偵字第640號
被告林志祥男4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鄉○○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志祥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及戒除毒
品,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於108年9月26日某時許,在新竹縣○○鄉○○路000巷00號
住處內,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次。嗣於108年9月28日19時45分許,因另案通緝
為警在上址緝獲,復於同日21時35分許,採集其尿液檢體送
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於109年2月19日12時許,在新竹縣○○鄉○○路000巷00號
住處內,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毒品調驗人口,經警於109年2月20
日21時37分許,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林志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勘察採證同意書、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10月18日
所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J108092號)、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簿
(檢體編號:J108092號)。
(三)採尿同意書、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3月4日
所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
。
二、核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一)、(二)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
併罰。又被告於涉犯犯罪事實一、(二)犯行時,曾受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5年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檢察官沈郁智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