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33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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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3349號

                 114年度板全字第100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李駿瑋

被告 高子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係在新北市烏來區,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至本案管轄法院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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