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268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688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謝承諺

被告 林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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