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52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原告法定代理人變更聲明承受訴
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76條規定應將聲明書狀送達被告始生效力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9月25日下午4時38分在本院
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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