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52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原告法定代理人變更聲明承受訴
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76條規定應將聲明書狀送達被告始生效力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9月25日下午4時38分在本院
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