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參年拾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將其收押。茲查,前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辜漢忠法官郭顏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