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六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被告甲○○被告燁龍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柒拾肆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肆佰柒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柒拾肆元,尚不足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范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