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嘉年法官林楨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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