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小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一0九七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林李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