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九0號
原告乙○○被告甲○○
k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六款定有明文。又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命准許兩造離婚,因被告係柬埔寨國人,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十五日內補正本件起訴狀、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送達回證之柬埔寨文譯本,上開裁定並已合法送達原告,此有本院前揭裁定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王慧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周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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