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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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97號聲請人 温宏元溫宏元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睿亭附件: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3,57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6+1)×51×10=3,57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2年內之收入情形,即自110年11月8日起至112年11月7日止,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收入情形相同?
四、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是否仍任職於台北市聯合醫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五、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2年內之支出情形,即自110年11月8日起至112年11月7日止,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支出情形相同?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2年前即自110年11月8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八、聲請人陳報之債務金額為2,324,120元,以聲請人平均每月收入扣除每月支出,每月餘額尚有15,000元至20,000元,聲請人可於10至13年間清償債務,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之虞?聲請人是否仍欲聲請更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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