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漢淵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86號、第1188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漢淵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86、1187、1188、1189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71、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共驗餘淨重2.37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6.2447公克、純質淨重12.8549公克),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111年北市鑑毒字第218號)、警員 蔡佳叡 職務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民國112年9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C0000000-Q號)附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楊漢淵前因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485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12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又被告於附表編號2所示時間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前所為,為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經新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86號、第1187號、第1188號、第1189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71號、第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本院裁定及新北檢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本案警方分別於111年7月23日、112年8月4日查獲被告時,當場扣得被告所持有之如附表編號1、2所示物品,經鑑定結果均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檢驗報告欄所示文件各1份在卷足憑。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附表:
編號施用毒品日期物品(重量)檢驗結果檢驗報告出處1111年7月22日白色透明晶體3包(驗餘總淨重2.37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北市鑑毒字第218號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警員蔡佳叡112年4月30日職務報告111年度毒偵字第5219號卷第52、78頁)2112年8月3日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16.2447公克、純質淨重12.8549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毒品成分鑑定書、112年9月26日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4695號卷第67、6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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