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265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2652號
原   告 甲○○
            樓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96年度附民字第456、532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訴訟代
理人當庭認諾原告之請求,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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