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補字第128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