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303號
抗告人即原告 甲○○
前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銀行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
商業銀行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97年7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77之18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
9月2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送達,有卷附送
達證書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李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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