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司救字第6號
聲請人 陳郁松
代理人 蕭麗琍 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
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無資力支出調解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