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74號

聲請人 杜福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正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差額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22條第1項及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1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用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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