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7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79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學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0一年度偵字第四九二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學崑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MDMA、安非他命成分之綠色藥錠壹顆(驗餘淨重零點貳柒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犯罪事實並更正「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一顆」為「持有含第二級毒品MDMA、安非他命成分之綠色藥錠一顆」。證據並更正「第二級毒品MDMA一顆」為「含第二級毒品MDMA、安非他命成分之綠色藥錠一顆」
二、核被告劉學崑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素行尚佳、犯罪後坦承不諱、所持有毒品數量不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扣案之綠色藥錠一顆(淨重0點二九八九公克,驗餘淨重0點二七0五公克),確含第二級毒品MDMA、安非他命成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4927號被告劉學崑男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4樓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學崑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晚間9時許,在臺北市○○區○○街○號前,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1顆(重0.2989公克;另扣得之藥錠2顆經鑑驗後,非屬管制藥品),為警當場查獲,並予查扣。
二、案經本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學崑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毒品初步檢驗圖片說明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1年1月4日慈大藥字第S0000000號鑑定書各1份、照片2張附卷及第二級毒品MDMA1顆(重0.2989公克;另扣得之藥錠2顆經鑑驗後,非屬管制藥品)扣案可稽,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1顆(重0.2989公克;另扣得之藥錠2顆經鑑驗後,非屬管制藥品),併請依法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檢察官簡逸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書記官胡敏孝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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