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譚柏聖上列被告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案號:100年執聲付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譚柏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譚柏聖因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部分上訴經本院以98年上訴字第2620號就其中詐欺取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3月確定,偽造文書罪則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台上字第1428號上訴駁回確定,再經本院以99年聲字第118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嗣於99年2月23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0年4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裁判書等,並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