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573號聲請人 田忠義 相對人 高祥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八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八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八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八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0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0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其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本票號碼CH780621、CH780625之本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
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上段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不應准許,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101年度司票字第457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94年12月27日│15,236元│98年4月8日│98年4月8日│CH780615│├──┼──────┼─────┼──────┼──────┼────┤│002│94年12月27日│15,236元│98年5月8日│98年5月8日│CH780616│├──┼──────┼─────┼──────┼──────┼────┤│003│94年12月27日│15,236元│98年6月8日│98年6月8日│CH780617│├──┼──────┼─────┼──────┼──────┼────┤│004│94年12月27日│15,236元│98年7月8日│98年7月8日│CH780618│├──┼──────┼─────┼──────┼──────┼────┤│005│94年12月27日│15,236元│98年8月8日│98年8月8日│CH780619│├──┼──────┼─────┼──────┼──────┼────┤│006│94年12月27日│15,236元│98年9月8日│98年9月8日│CH780620│├──┼──────┼─────┼──────┼──────┼────┤│007│94年12月27日│15,236元│98年11月8日│98年11月8日│CH780622│├──┼──────┼─────┼──────┼──────┼────┤│008│94年12月27日│15,236元│98年12月8日│98年12月8日│CH780623│├──┼──────┼─────┼──────┼──────┼────┤│009│94年12月27日│15,236元│99年1月8日│99年1月8日│CH780624│├──┼──────┼─────┼──────┼──────┼────┤│010│94年12月27日│15,236元│99年3月8日│99年3月8日│CH780627│├──┼──────┼─────┼──────┼──────┼────┤│011│94年12月27日│15,236元│99年4月8日│99年4月8日│CH780628│├──┼──────┼─────┼──────┼──────┼────┤│012│94年12月27日│15,236元│99年5月8日│99年5月8日│CH780629│├──┼──────┼─────┼──────┼──────┼────┤│013│94年12月27日│15,236元│99年6月8日│99年6月8日│CH780630│├──┼──────┼─────┼──────┼──────┼────┤│014│94年12月27日│15,236元│99年7月8日│99年7月8日│CH780631│├──┼──────┼─────┼──────┼──────┼────┤│015│94年12月27日│15,236元│99年8月8日│99年8月8日│CH780632│├──┼──────┼─────┼──────┼──────┼────┤│016│94年12月27日│15,236元│99年9月8日│99年9月8日│CH780633│├──┼──────┼─────┼──────┼──────┼────┤│017│94年12月27日│15,236元│99年10月8日│99年10月8日│CH780634│├──┼──────┼─────┼──────┼──────┼────┤│018│94年12月27日│15,236元│99年11月8日│99年11月8日│CH780635│├──┼──────┼─────┼──────┼──────┼────┤│019│94年12月27日│15,236元│98年10月8日│98年10月8日│CH780621│├──┼──────┼─────┼──────┼──────┼────┤│020│94年12月27日│15,236元│99年2月8日│99年2月8日│CH78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