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夫妻財產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31號上訴人即原告甲○○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6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分配夫妻財產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萬壹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參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