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限期行使權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8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存字第1593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就其因假扣押執行所受損害,向聲請人行使權利,並向本院提出為行使權利之證明。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得聲請法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2629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100,000元擔保金,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1593號提存後,聲請本院以96年度執全字第1490號執行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本院以97年度裁全聲字第149號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爰依法聲請法院通知相對人限期就其因假扣押執行所受之損害行使權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2629號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及97年度裁全聲字第149號撤銷假扣押裁定等為證,並經本院調閱兩造相關卷證及查明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雖聲請人並未聲請撤回假扣押之執行,惟本件相對人遭假扣押之不動產,已經其他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調卷執行,並經本院以96年度執字第53764號拍賣完畢等情,有該執行案卷可資查考,是本件假扣押執行程序已因假扣押標的交付執行而終結,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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