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15號聲請人 邱敏雄
陳明天 相對人 郭砡伶郭勇財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郭勇財於民國103年4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3年7月14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借款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7,000,000元。又第三人郭勇財已於103年6月28日死亡,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未辦理繼承登記,依法仍應由其繼承人即相對人郭砡伶繼承,並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3年度司拍字第31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市○○○區○○○段│9-1│建│173.00│全部│├──┴───┴────┴───┴──┴─┴────┴──┤│聲請人邱敏雄、陳明天之債權額比例各2分之1│└────────────────────────────┘┌────────────────────────────────────────────┐│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31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13│台南市安平區│台南市安│5層樓房│99│98│98│98│59│45│平│鋼筋│25│平│全│││80│永華六街279│平區金華│鋼筋混凝│.4│.1│.1│.1│.9│3.│方│混凝│.7│方││││9│巷5號│段9-1地│土構造│1│7│7│7│0│82│公│土構│1│公││││││號││││││││尺│造││尺│部│├──┴─┴──────┴────┴────┴─┴─┴─┴─┴─┴─┴─┴──┴─┴─┴─┤│聲請人邱敏雄、陳明天之債權額比例各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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