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債務人 高箬媗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周玉萍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龔芷儀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関口富春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甲○○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有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險業務員登錄證影本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原於民國104年2月11日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
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4,100元,總清償金額為295,200元,清償成數為16.92%,嗣於同年5月20日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正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4,500元,總清償金額為324,000元,清償成數為18.56%。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除任職於遠雄人壽保險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收入外,僅有無殘餘價值機車1輛(93年出廠)及保單解約金7,171元,別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有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機車行照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而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為324,000元,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480,000元,扣除前二年內之必要生活費用458,400元後為21,600元,亦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足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權益已受保障。
㈡次查,債務人目前係於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
業務員一職,其每月薪資平均為20,000元(含業績獎金),無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等福利,有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4年2月13日陳報狀在卷為憑。另據債務人104年
2月11日所提更生方案,記載尚有7,171元之保單解約金,然依同年5月20日更正更生方案所載,該保單解約金業因保單自動墊繳而為0元,有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批註書4份附卷足參。
㈢復查,債務人育有1名未成年子(0年0月0日生),其生父不
詳,有該子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見消債更卷第48頁)在卷足稽。從而,由債務人向其未成年子之生父請求共同分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實際上殆屬困難,堪可認定。
㈣再查,債務人居住於基隆市,自陳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
10,869元及未成年子扶養費4,500元,參酌衛生福利部公布
103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0,869元,則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15,369元,尚與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相符,堪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以尊重。
㈤又債務人之每月固定收入20,000元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15,369元後,將剩餘之金額以多於10分之9即每月提出4,500元用於清償債務,足徵債務人願以拮据之方式維持生活,已為履行更方案展現其誠意及盡力清償之能事。
㈥至於有債權人不同意此更生方案,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成數
偏低;債務人正值壯年,應可兼職或另謀新職以增加收入等為由。惟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更生方案之認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審酌扣除最低生活需求後,債務人能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從而,清償成數、年齡、兼職與否等均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況債務人是否兼職或以其他方式增加收入,猶端視其現有工作性質、個人專業能力、家庭因素及經濟景氣良窳等諸多因素而定,而此等因素或為無法明確衡量、抑或另屬將來不可預測之事,俱無從採為判斷更生方案盡力清償與否之客觀依據。故債權人徒以上開理由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云云,顯然於法不合,自難採憑。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一、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元,共計72期。││二、給付方式:││(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2)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貳之分配表所示。││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1,745,163元。││四、清償總額:324,000元。││五、清償成數:18.56%。││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七、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率。│├──────────┬──────┬────────┬─────────┤│債權人名稱│債權總額│每期受償金額│備註││││││├──────────┼──────┼────────┼─────────┤│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如債權表所示│490元│││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如債權表所示│137元│││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如債權表所示│101元│││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如債權表所示│262元│││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如債權表所示│441元│││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如債權表所示│254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如債權表所示│1,871元│││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如債權表所示│944元│││有限公司││││└──────────┴──────┴────────┴─────────┘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