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埔交簡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埔交簡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埔交簡字第166號被告 周建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埔交簡字第166號判決在案,惟查被告周建明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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