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原埔交簡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原埔交簡字第53號被告 高正陵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原埔交簡字第53號判決在案,惟查被告高正陵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