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40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1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等玖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9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至7所示6罪前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5月;附表編號
8、9所示2罪前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月,並均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本院97年度審易字第2055號、97年度審訴字第4778號、98年度審訴字第725號刑事判決各1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4紙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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