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0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附民字第20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原告乙○○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02號就本院98年度審簡字第2880號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王品惠書記官馮欽鳳調解委員許再定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乙○○被告甲○○調解委員許再定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於民國98年7月15日前,以現金全數給付完畢。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馮欽鳳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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