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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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7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72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4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7年5月27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413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7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股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728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台灣松工電材股份有限公司│七六NC0000二五││1│100│││1│││││││├─┼───────────────┼──────────────┼────┼───┼────┼───┤│00│台灣松工電材股份有限公司│七六NC0000二六││1│100│││2│││││││├─┼───────────────┼──────────────┼────┼───┼────┼───┤│00│台灣松工電材股份有限公司│七六NC0000二七││1│100│││3│││││││├─┼───────────────┼──────────────┼────┼───┼────┼───┤│00│台灣松工電材股份有限公司│七六NC0000二八││1│100│││4│││││││├─┼───────────────┼──────────────┼────┼───┼────┼───┤│00│台灣松工電材股份有限公司│七六NC0000二九││1│100│││5│││││││├─┼───────────────┼──────────────┼────┼───┼────┼───┤│00│台灣松工電材股份有限公司│七六NC0000三0││1│100│││6│││││││├─┼───────────────┼──────────────┼────┼───┼────┼───┤│00│台灣松工電材股份有限公司│七六NC0000三一││1│100│││7│││││││├─┼───────────────┼──────────────┼────┼───┼────┼───┤│00│台灣松工電材股份有限公司│七六NC0000三二││1│100│││8│││││││├─┼───────────────┼──────────────┼────┼───┼────┼───┤│00│台灣松工電材股份有限公司│七六NC0000三三││1│100│││9│││││││├─┼───────────────┼──────────────┼────┼───┼────┼───┤│01│台灣松工電材股份有限公司│七六NC0000三四││1│1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謝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