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丙○○
高屏通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等因刑事98年度審交易字第11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蔡書瑜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