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3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附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11月4日│96年11月7日│96年11月7日│96年10月21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6年度速偵字第325號│96年度速偵字第325號│96年度速偵字第325號│97年度撤緩偵字第10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壢簡字第2486號│96年度壢簡字第2486號│96年度壢簡字第2486號│97年度壢簡字第1452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6日│96年12月6日│96年12月6日│97年6月16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壢簡字第2486號│96年度壢簡字第2486號│96年度壢簡字第2486號│97年度壢簡字第1452號││決├─────┼───────────┼───────────┼───────────┼───────────┤││確定日期│97年2月4日│97年2月4日│97年2月4日│97年7月31日│├──┴─────┼───────────┴───────────┴───────────┼───────────┤│備註│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6年度壢簡字第248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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