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字第4號再審聲請人乙○○再審相對人財團法人基督神合會福音傳播協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97年1月15日96年度再字第1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507條規定,於聲請再審準用之。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4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此項裁定已於97年2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再審聲請人逾期迄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聲請再審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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