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字第25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6年度訴字第206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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