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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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22號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丙○○人被告甲○○上列原告乙○○、丙○○與被告甲○○間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乙○○、丙○○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166,268元、411,624元,應分別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583元、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