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7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陳佳俊律師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強盜案件(96年度訴字第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查被告甲○○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8日裁定准其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嗣於96年9月5日由具保人乙○○繳納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再命警拘提,亦拘提無著,足見被告已逃匿,爰將具保人乙○○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廖淑華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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