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5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5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53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戊○○債務人源鵬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兼法定代理丙○○人號債務人丁○○
號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源鵬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叁萬陸仟壹佰零叁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源鵬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肆萬貳仟捌佰肆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源鵬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丁○○、甲○○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源鵬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5月6日起邀其餘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如下八筆:
1.89年5月6日邀債務人丙○○、甲○○為連帶保證人借款新台幣壹仟柒佰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89年5月6日起至99年5月6日止,每壹個月為壹期,分12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2.5%計付(目前為10.464%)。
2.90年4月30日邀債務人丙○○、甲○○為連帶保證人借款新台幣玖佰陸拾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0年4月30日起至100年4月30日止,借款後前一年按月繳息,第二年起以每壹個月為壹期,分108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2.25%計付(目前為10.214%)。
3.93年3月8日邀債務人丙○○、甲○○為連帶保證人借款新台幣壹仟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3年3月8日起至98年3月8日止,每壹個月為壹期,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基準利率加碼年息0.575%計付(目前為4.595%)。
4.95年1月3日邀債務人丙○○、丁○○為連帶保證人借款新台幣壹仟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5年1月3日起至97年12月3日止,每壹個月為壹期,分24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基準利率加碼年息0.25%計付(目前為4.27%)。
5.96年5月31日邀債務人丙○○、丁○○為連帶保證人借款新台幣伍仟柒佰捌拾貳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6年5月31日起至97年5月31日止,每壹個月為壹期,按月繳息,到期還本,利息按本行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1.69%計付(目前為
4.21%)。
6.96年5月31日邀債務人丙○○、丁○○為連帶保證人借款新台幣肆佰伍拾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6年5月31日起至97年5月31日止,每壹個月為壹期,按月繳息,到期還本,利息按本行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1.69%計付(目前為4.21%)。
7.96年5月31日邀債務人丙○○、丁○○為連帶保證人借款新台幣壹仟玖佰伍拾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6年5月31日起至97年5月31日止,每壹個月為壹期,按月繳息,到期還本,利息按本行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1.69%計付(目前為
4.21%)。
8.96年5月31日邀債務人丙○○、丁○○為連帶保證人借款新台幣貳佰陸拾捌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6年5月31日起至97年5月31日止,每壹個月為壹期,按月繳息,到期還本,利息按本行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1.69%計付(目前為
4.21%)。以上借款如有違約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本票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等應於每月借款相當日期繳付本息,並97年1月22日依約清償部份本金,惟債務人等並未依約履行,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應如數清償,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97年度司促字第2539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下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5,312,500元│97年1月7日│10.464%│97年2月8日│├──┼────────────┼───────────┼───────────┼───────────┤│002│4,090,285元│96年12月31日│10.214%│97年2月1日│├──┼────────────┼───────────┼───────────┼───────────┤│003│2,333,318元│97年1月9日│4.595%│97年2月10日│└──┴────────────┴───────────┴───────────┴───────────┘┌───────────────────────────────────────────────────┐│附表二:97年度司促字第2539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下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3,142,840元│97年1月4日│4.27%│97年2月5日│├──┼────────────┼───────────┼───────────┼───────────┤│002│57,820,000元│97年1月1日│4.21%│97年2月2日│├──┼────────────┼───────────┼───────────┼───────────┤│003│4,500,000元│97年1月1日│4.21%│97年2月2日│├──┼────────────┼───────────┼───────────┼───────────┤│004│19,500,000元│97年1月1日│4.21%│97年2月2日│├──┼────────────┼───────────┼───────────┼───────────┤│005│2,680,000元│97年1月1日│4.21%│97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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