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24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45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俊孟 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1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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