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131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簡字第1317號
原   告  黃錫榮
被   告  羅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其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弄
○號二樓如附件財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民國一百零三年九
月三十日(103)新北土技字第一三七○號鑑定報告書(案件編號
000-0000)所附十、鑑定結論(一)原告建物(三民街三○○巷六
弄五號一樓)漏水部分:2.修復項目,3.修復方法(採全面修復
作法)及4.修復費用預估(含材料、工資,採全面修復作法)修復
之。
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
弄○號一樓如附件財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民國一百零三年
九月三十日(103)新北土技字第一三七○號鑑定報告書(案件
編號000-0000)所附十、鑑定結論(二)原告因本件漏水導致損害
部分:1.修復項目,2.修復方法及3.修復費用預估(含材料、工
資)修復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柒仟參佰捌拾伍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
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定有明文。本
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一)被告應自行修繕其區分所有
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房屋之管
線漏水使其1樓完全不漏水。(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
庭變更聲明,請求(一)被告應將其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
市○○區○○街○○○巷○弄○號2樓如附件財團法人新北市土木
技師公會103年9月30日(103)新北土技字第1370號鑑定報
告書(案件編號000-0000)所附十、鑑定結論(一)原告建物
(三民街300巷弄5號1樓)漏水部分:2.修復項目,3.修復方
法(採全面修復作法)及4.修復費用預估(含材料、工資,
採全面修復作法)修復之。(二)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門牌
號碼新北市○○區○○街○○○巷○弄○號1樓如附件財團法人新
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3年9月30日(103)新北土技字第1370
號鑑定報告書(案件編號000-0000)所附十、鑑定結論(二)
原告因本件漏水導致損害部分:1.修復項目,2.修復方法及
3.修復費用預估(含材料、工資)修復之。此核屬請求之基
礎事實同一、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揆諸首揭規
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伊係坐落新北市○○區○○街○○○巷○弄○號1樓
房屋(下稱1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係坐落新北市○○區
○○街○○○巷○弄○號2樓房屋(下稱2樓房屋)之所有權人,
因被告之2樓房屋屋內樓地板漏水,致原告1樓房屋內之廁所
、主臥室、次臥室、客廳之天花板滲漏,經多次與被告聯繫
,被告仍拒絕原告進入系爭2樓房屋修繕漏水,致系爭1樓房
屋仍處於漏水之狀態,迄仍未修復。為此,爰依據民法第
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求為判決如主文第
1、2項所示。
三、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併 陳明 如受有不利益判決,願供
擔保免為假執行,並以:
㈠原告主張被告所有系爭2樓房屋浴室漏水,造成原告1樓房屋
浴室、客廳及主臥室等之天花板水泥突起剝落,被告置而不
理,原告始為本件請求云云。實則原告要求被告配合拆卸、
停用衛浴設備,以供檢查,至今已達7次之多,被告均未拒
絕而無條件配合,原告稱被告不予理會云云,誠與事實不符
,且檢驗期間據原告所稱其家中漏水情形皆未有改善,因之
堪認原告家中漏水並非被告之進水開關及相關設備導致,難
認兩者間有因果關係,且兩造居住房屋之屋齡將近30年,結
構體老舊,惟被告於3、4年前曾進行地板防水功能補強,並
淘汰老舊管線,應不致使原告家中漏水,故系爭1樓房屋天
花板凸起剝落之原因,究係因公寓結構體年久失修,抑或係
其他因素,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㈡原告於103年9月22日聲請鑑定,用以測試客房浴室地板之防
水功能是否足夠,然鑑定之方法竟係在客房浴室淹水3日,
此鑑定方法不僅非一般正常合理使用浴室之方式,亦與被告
家人習慣有違,而被告及家人均在浴缸內洗澡,淋浴時亦有
拉浴簾阻隔,係以乾濕分離方式使用,故浴室地板經常處於
乾燥之狀態,則此鑑定方法是否可判斷防水功能之強弱及漏
水原因,不免令人存疑。又被告前已配合原告停水檢驗7次
之多,足見被告實有解決問題之誠意,惟因鑑定技師當日既
自承淹水測試不能保證可測出漏水點,且被告及家人均在客
浴洗澡,倘於該處進行淹水測試恐生滑倒之危機,亦會損壞
浴室木門,故鑑定技師所稱淹水測試恐欠缺實益,更嚴重影
響被告及家人生活起居之人身安全,被告因此礙難配合。
㈢雖本件鑑定報告認定漏水之原因係可歸責於被告,但該鑑定
技師於當日並未攜帶任何專業測試儀器,而最為關鍵者,係
其並未進行任何測試,全程僅以目視方式觀測外部,既僅有
外部目視觀測,鑑定技師如何得以鑑定系爭2樓房屋地板內
部防水功能以及判斷漏水責任歸屬?縱勉力作成鑑定報告,
亦非基於實際客觀狀況為之,鑑定技師實不得因無實際鑑定
即將漏水責任歸責於被告,是以鑑定報告洵屬無據等語置辯

四、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伊為系爭1樓房屋之所有人,被告係系爭2樓房屋之
所有人,系爭1樓房屋內之廁所、主臥室、次臥室及客廳之
天花板有滲漏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1樓及2樓房屋建物登記
謄本、現場漏水照片等件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
真實。至原告主張系爭1樓房屋漏水原因為2樓房屋所致等語
,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之爭點厥為:(一
)系爭1樓房屋屋內漏水之原因為何?(二)被告有無對其所有
2樓房屋及原告所有之1樓房屋之室內屋況,負有漏水修繕之
義務?
㈠系爭1樓房屋屋內漏水之原因部分:
1.本件原告主張系爭1樓房屋屋內之主臥室、次臥室、廁所及
客廳之天花板滲漏乃因被告之2樓房屋屋內廁所管線滲漏所
致等語。經查,本件依兩造合意囑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
師公會派土木技師履勘並鑑定,鑑定結果為:「十、鑑定結
果:(一)系爭聲請人即本件原告建物(三民街300巷6弄5號
一樓)漏水部份:1.漏水原因:(1)馬桶排水管即1樓共同廁
所頂之馬桶排水管漏水:a.由現勘馬桶排水管之漏水照片,
應係馬桶下之排水管與混擬土板間有微小孔隙,沿水沿水管
滴出,詳附5-1頁。b.此馬桶排水管之漏水相應處為樓上即
二樓之共同廁所之馬桶排水管,現場調查得知二樓之浴廁有
自行更新壁磚、地磚及衛浴設備,為造成原有廁所之防水層
功能失效之主因,詳附5-1頁。(2)主臥室頂板有凸起之損壞
:a.由現場損壞及測試照片,得知目前該損壞處並無潮濕現
象,而其樓上相應處為二樓之主臥室木地板,應為不會使用
到水之場所,故不會有繼續潮濕之疑慮。b.現場調查得知二
樓之室內地板有自行更新情形,更新時通常有水泥、砂及用
水施工,混擬土板會因而吸水或從裂紋滲至樓下,應為該處
損壞之主因。(3)次臥室頂板有凸起之損壞:a.由現場損壞
及測試照片,得知目前該損壞處並無潮濕現象,而其樓上相
應處為二樓之次臥室木地板,應為不會使用到水之場所,故
不會有繼續潮濕之疑慮。b.現場調查得知二樓之室內地板有
自行更新情形,更新時通常有水泥、砂及用水施工,混擬土
板會因而吸水或從裂紋滲至樓下,應為該處損壞之主因。(4
)共同廁所門前頂板有滲水之損壞:a.由現勘損害照片,得
知目前該損壞處仍有微微潮濕現象,而其樓上相應處為二樓
之共同廁所門前之地板,詳如6-1頁。b.現場調查得知二樓
之廁所有自行更新壁磚、地磚及衛浴設備,造成原有廁所之
防水層功能失效,廁所內水份或濕氣從地板防水層失效處滲
入門前地板內,再從樓下頂板表現出微微潮濕之現象,詳附
6-1頁。」此有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3年9月30日
新北土技字第1370號鑑定報告及所附現況照片8紙存卷可稽
,可知系爭1樓房屋室內滲漏水處,其中主臥室、次臥室頂
板之損壞,確係源自被告對於系爭2樓室內地板曾自行更新
,造成通常有水泥、砂及用水施工,混擬土板會因而吸水或
從裂紋滲至系爭1樓房屋內頂板所致,另系爭1樓房屋共同廁
所頂之馬桶排水管漏水及廁所門前頂板之損壞,係因系爭2
樓房屋之廁所曾自行更新壁磚、地磚及衛浴設備,導致該廁
所之防水層功能失效,然廁所內水份或濕氣從地板防水層失
效處滲入門前地板內,再從系爭1樓房屋屋內頂板滲出無誤
,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應信為真實。
2.雖被告辯稱鑑定技師當日自承淹水測試不能保證可測出漏水
點,被告及家人均在客浴洗澡,倘於該處進行淹水測試恐生
滑倒之危機,亦會損壞浴室木門,故鑑定技師所稱淹水測試
恐欠缺實益,且鑑定技師係以目視初判鑑定,此鑑定報告亦
顯有率斷之情云云。惟訊之負責本件漏水原因鑑定技師即證
楊清福 到庭結稱:「(問:鑑定之依據?)答:因為被告
於103年9月22日會勘時拒絕現場做漏水試驗,故依專業初判
,系爭房屋二樓漏水現象,係因二樓廁所之馬桶下排水管與
混凝土板間隙漏水及廁所地坪其相連高約1米壁面之防水層
局部失效所致。我們判斷的依據是依現場有漏水之水漬痕跡
及二樓廁所有改建情事,綜合現場情狀及專業的判斷結果。
」、「(問:如依鑑定報告十、鑑定結論(一)系爭原告建
物(三民路300巷6弄5號1樓)漏水部分、(二)系爭原告因
本件漏水導致之損害部分,所示之修復方法(全面修復作法
)、項目、費用修復,是否會再漏水?)答:若以全面修復
作法,由二樓之廁所內地坪地磚、離地約30CM內之壁磚及粉
刷層、浴缸及浴缸周遭壁面高100CM內壁磚先拆除至原混凝
土結構面上,再重新施作塗膜系防水層,尤其需特別注意馬
桶排水管四週之阻水施工,完成後需進行漏水試驗,經確認
合格後再將浴缸復原、依原材質壁磚及地磚復原,最後於廁
所內牆及地面或浴缸相接處以矽利康填縫處阻水。此工程建
議由受過防水工程專業研習合格之專業土木技師設計並監造
簽認,方能確實修復。」等語(見本院103年11月3日言詞辯
論筆錄第2頁),顯見本件漏水原因之鑑定方式係鑑定技師
楊清福依現場有漏水之水漬痕跡及二樓廁所有改建情事,綜
合現場情狀及專業的判斷所為,且依據該鑑定報告之修復方
式,若採全面修復作法並經受過防水工程專業研習合格之專
業土木技師設計並監造簽認後,即能修復系爭1樓房屋漏水
情形,應認該鑑定報告認定之鑑定結果及建議修復方法,係
以系爭1樓房屋漏水之所有可能原因,並依現場檢視,由一
般工程經驗及判斷,依自身土木相關專業,認定前開結論,
是以該鑑定結果應係本諸證據、工程經驗及專業而為判斷,
應足堪採信,自難逕認該鑑定方法存有率斷情事,而對於鑑
定結論無任何實益之處,是被告上開辯解,洵屬無據,自難
採信。
㈡被告修繕義務部分: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767條中段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1樓房屋
主臥室、次臥室、廁所及客廳之天花板滲漏之原因,既係因
系爭2樓房屋室內地板及浴廁壁磚、地磚及衛浴設備自行更
新,造成施工室內地板地坪裂縫滲水及浴廁地板防水功能失
效所致,則被告自屬侵害原告系爭1樓房屋之所有權並妨害
其權利行使至明,是原告執此主張,自屬有據。
㈢從而,原告本於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請求:1.被告應將其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街○○○巷○弄○號2樓如附件財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
3年9月30日(103)新北土技字第1370號鑑定報告書(案件編
號000-0000)所附十、鑑定結論(一)原告建物(三民街300
巷6弄5號1樓)漏水部分:2.修復項目,3.修復方法(採全面
修復作法)及4.修復費用預估(含材料、工資,採全面修復
作法)修復之。2.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街○○○巷○弄○號1樓如附件財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
公會103年9月30日(103)新北土技字第1370號鑑定報告書
(案件編號000-0000)所附十、鑑定結論(二)原告因本件漏
水導致損害部分:1.修復項目,2.修復方法及3.修復費用預
估(含材料、工資)修復之,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㈣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或所舉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件判決結果,爰不再逐一論述
,併此敘明。至於兩造爭執由誰負擔鑑定費用一事,乃屬原
告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所支付之費用,而為本件訴訟費用
之一部,原告1樓房屋之損害,係因被告2樓房屋之漏水所造
成,該筆訴訟費用為原告於訴訟程序中防衛權利所必要,自
應由本院逕依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之規定,諭知由被告
分擔,始符公平。
㈤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被告陳明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予以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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