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姜明遠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五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與辯護人以外之人接見、通信及文書或其他物品之受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執行羈押,並予以禁止接見通信,且自八十九年九月五日起延長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各款原因依然存在,且有共犯綽號「黑皮」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在逃,仍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九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與辯護人以外之人接見通信及文書或其他物品之受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前段、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容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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