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20號原告 王立銘
蔡幸桂 共同送達代收人 何永福 律師被告 廖富毓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黃湘瑩法官陳俞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翰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